问题 | 农村20元房屋险赔偿明细 |
释义 | 律师分析: 现在很多地方都启动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即农村户籍居民每户每年缴纳20元保费,保期内房屋因火灾、泥石流等被损坏,可获得最高15000元保额赔偿。农村住房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全市范围内居住在农村且具有农村户籍的所有居民;保险标的原则上应为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保险期限为从投保之日起计算一年。 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雪灾、风雹、冰棱、滑坡、泥石流、崖崩、地面沉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农民房屋的倒塌或损坏,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理赔。 如发生大面积灾害,承保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查勘工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后,原则上应在10日内支付保险赔款。保费以户为单位,每户年缴纳保费20元,保额为15000元。对参保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除省财政每户补贴5元保费外,市、县区两级财政每户各补贴5元,最终参保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户只承担5元保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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