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告知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 |
释义 | 当事人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是处2000元以上罚款时,行政机关应当下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给自己机会进行辩解。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听证的文书。 一、告知书的适用条件 告知书没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它属于行政公文,主要的作用是告知人们,告知书可以由行政机关开具,也可以由相关的单位出具,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只要有需要用就可以出告知书。 二、告知书的效力和不执行的后果 对于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国家行政部门是有权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部门制订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及时的送达。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下发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行政处罚书面文书。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一般在7至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的内容,即使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未采取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是有效的,其认定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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