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职工生育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