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机构; 2、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3、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 二、设立商品检验鉴定机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5、质量管理文件; 6、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7、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对进出口商品鉴定机构处罚?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1、取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1年内未开展相关业务的; 2、提供虚假的有关年度文件和资料的; 3、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或者提供的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4、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 5、违反其他检验鉴定管理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 6、未经许可,擅自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