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如下: 1、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