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 |
释义 | 一、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直属、省属、市属、部队企业的劳动争议; 2、同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争议; 3、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4、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劳动争议。 二、各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本行政区域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六、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七、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结束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九、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也可以受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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