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在北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企业及本人满足相关条件的,高管人员可以办理北京户口。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企业取得了《来京投资企业认定证明》。 (二)该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第二条所列职务,并取得了《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所列职务是指: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来京投资企业中,在京注册总公司的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在京注册子公司的经理、常务副经理。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按独立法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的主任或所长。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条件,在市工商局注册的来京投资企业,其占该来京投资企业股份达30%以上的投资者个人,可比照高级管理人员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