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荣誉表彰指标里的“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分为四类:全国劳模、享受全国劳模待遇人员、省部级劳模、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其中: (一)全国劳模: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享受全国劳模待遇人员:以授予该荣誉称号的表彰决定为准;以及其他按相关政策文件应享受全国劳模待遇者,目前该类荣誉称号包括: 1.共和国卫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 2.一级、二级英雄模范(1980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授予); (三)省部级劳动模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1995年以前国家部委评选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需由市总工会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具体认定;1995年以后国家部委与人社部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且表彰决定中写明“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四)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以授予该荣誉称号的表彰决定为准;以及其他按相关政策文件应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者,目前该类荣誉称号包括: 1.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 2.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 3.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军转干部; 4.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公安系统劳模; 5.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6.北京市农业劳动模范; 以上四类人员均需通过基层工会逐级报北京市总工会,由北京市总工会劳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