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有啥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一、启动程序不同。医疗技术鉴定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启动鉴定程序,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是否赔偿调解问题。医疗技术鉴定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启动鉴定程序,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属于自行鉴定。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行政鉴定和自行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法官启动。 二、鉴定人员组成不同。医疗鉴定人员由属地省级医学会组建省级医学专家库,地市级医学会组建属地的市级医学专家库,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司法鉴定人员是由司法机构的法医主持鉴定,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 三、鉴定的组织者不同。医疗鉴定由属地的医学会负责组织,并承担鉴定事务,司法鉴定组织者是属地的司法鉴定机构。 四、鉴定的内容与目的有不同。医疗鉴定多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司法鉴定重在解决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五、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医疗鉴定的监督:一是由属地的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二是属地卫生局对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三是属地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次组织鉴定。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是属地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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