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在哪里 |
释义 | (一)启动程序不同 医疗技术鉴定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启动鉴定程序,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是否赔偿调解问题。医疗技术鉴定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启动鉴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属于自行鉴定。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行政鉴定和自行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法官启动。 (二)鉴定人员组成不同 医疗鉴定人员由属地省级医学会组建省级医学专家库,地市级医学会组建属地的市级医学专家库,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司法鉴定人员是由司法机构的法医主持鉴定,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 (三)鉴定的组织者不同 医疗鉴定由属地的医学会负责组织,并承担鉴定事务,司法鉴定组织者是属地的司法鉴定机构。 (四)鉴定的内容与目的有不同 医疗鉴定多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司法鉴定重在解决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五)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 医疗鉴定的监督:一是由属地的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二是属地卫生局对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三是属地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次组织鉴定。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是属地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一、病历的真实性问题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患方往往对医方提供的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鉴定部门据此中止鉴定程序。如果医患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法院只好组织双方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规定,病历可以“据实补记”,且由医疗机构保管,故司法鉴定也可能无法鉴定病历的真实性问题,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也无法进行。 如果患者要求医疗事故鉴定,那首先需要考虑鉴定费用,然后再决定提起鉴定的方式,病历的真实性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在怀疑发生医疗事故的第一时间请求有关机关预先调查,并用一定形式将证据形式或内容固定保存下来。 (二)、医疗事故鉴定如何提起 依照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包括:1、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2、医方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3、进入诉讼程序以后,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几种情形。 一般来讲,发生医患纠纷后,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患方可能作出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在起诉之前先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此时又出现两种情况:1、是医院也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此时,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在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时,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是在医患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时,医方或患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移交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此种情况下若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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