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启动程序不同 医疗技术鉴定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启动鉴定程序,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是否赔偿调解问题。医疗技术鉴定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启动鉴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属于自行鉴定。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行政鉴定和自行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法官启动。 (二)鉴定人员组成不同 医疗鉴定人员由属地省级医学会组建省级医学专家库,地市级医学会组建属地的市级医学专家库,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司法鉴定人员是由司法机构的法医主持鉴定,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 (三)鉴定的组织者不同 医疗鉴定由属地的医学会负责组织,并承担鉴定事务,司法鉴定组织者是属地的司法鉴定机构。 (四)鉴定的内容与目的有不同 医疗鉴定多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司法鉴定重在解决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五)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 医疗鉴定的监督:一是由属地的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二是属地卫生局对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三是属地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次组织鉴定。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是属地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一、法制宣传是哪个单位负责 法制宣传是司法局负责。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