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票和本票的区别有哪些?具体是怎样的 |
释义 | 本票和汇票是两种不同的票据,虽然在某些规则上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许多区别。汇票是委托证券和信用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人,主债务人是承兑人,付款日期有多种选择。而本票是自付证券和支付证券,只有二方基本当事人,主债务人是出票人,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此外,汇票可以发生期前追索与期后追索,而本票只能是期后追索。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本票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银行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二、汇票和本票的区别: 在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中,汇票与本票之间的共同之处较多,有许多规则如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的行使等内容可以通用。因此,在票据法上,通常采用以本票适用相应的汇票规则的立法方式,来简化规范。我国票据法也采用了这一做法,在对本票的特别规则单独做出规定外,准用票据有关汇票的规定。但是汇票与本票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票据,不同之处很多: (1)汇票是委托证券和信用证券,而我国票据法中的本票则是自付证券和支付证券; (2)汇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则只有二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3)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4)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则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5)汇票的付款日期有4种,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而在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 (6)汇票持票人欠缺必要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将丧失对一切前手追索权,本票持票人欠缺必要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时仅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仍须负付款责任; (7)汇票的拒绝证书包括拒绝承兑证书、拒绝付款证书、拒绝交还原本证书;本票只有拒绝交还原本证书、拒绝付款证书; (8)在我国票据法上,允许发行商业汇票,但不允许发行商业本票; (9)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以确定到期日和付款人的付款义务,而本票没有承兑制度,因为本票的出票人自出票行为完成即负付款责任,无须再以承兑制度确定付款责任; (10)汇票基于不同的情况,可以发生期前追索与期后追索,本票基于见票即付的性质,不可能发生期前追索,而只能是期后追索。 结语 总结:本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承诺的票据,由出票人签发并承诺在特定时间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与汇票相比,本票的主要区别在于票据类型、当事人数量、主债务人身份、付款日期、追索权利等方面。本票是自付证券和支付证券,只有二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负绝对的付款责任,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则是委托证券和信用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付款日期有多种选择。本票不允许发行商业本票,而汇票可以发行商业汇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十九条 【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六条 【汇票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八十条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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