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未登记是否生效 |
释义 | 法律分析:抵押担保未登记的,如果担保物是不动产,则未生效,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担保物是动产,则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抵押权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对吗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所以,无论是不动产抵押权还是动产抵押权都属于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2、另外,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由此可见,质押与抵押虽然都是担保物权,但其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转移物的占有。联系这个要点,就能准确区分抵押和质押。 三、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的生效时间为 1、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动产抵押权的生效《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3、浮动抵押权的生效《民法典》第403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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