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举证期限是什么意思
释义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干十日。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干十日。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4 6: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