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所得税累计计税,具体规定如下: 1、首次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综合按年计征个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将采用累计预扣法来预缴个税,其余三类收入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这与此前个税代扣代缴的方式存在明显差异,不仅需要劳动性收入来源多样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而且纳税人每个月到手的工薪所得收入也将发生变化; 3、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累计预扣法,需要根据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的各种扣除,对照预扣率表,计算出累计应纳税额后,再减去当年已缴税额,来确定当期应缴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