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税起征点 没有提高。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法律客观: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新法,个税起征点由现行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