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属经济区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 1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 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综上所述,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受特定法律制度支配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的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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