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方追回赃款去向何处? |
释义 | 诈骗案中,被追回的赃款应退还给受害者,无法找到的则上缴财库。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等应妥善保管扣押财物,不得挪用或处理。违法所得应追缴退赔,受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物。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应上缴国库,不得挪用。 法律分析 诈骗案中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的,应当退还给受害者。查找不到赃款的,应当上缴财库。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应当追缴、退赔,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地方返还诈骗的财物。《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拓展延伸 揭秘赃款流转之谜 赃款流转之谜一直是警方关注的焦点。经过艰苦的调查和追踪,警方终于揭开了这个阴谋的面纱。原来,赃款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和转移,最终流入了一家看似普通的地下钱庄。这家地下钱庄利用各种手段将赃款洗白,然后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房地产和股市。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他们将赃款混入正常的商业运作中,使其变得难以察觉。警方经过深入调查,成功追回了一部分赃款,并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为打击犯罪活动树立了典范,也向其他犯罪分子发出了强烈的警示。 结语 通过艰苦的调查和追踪,警方成功揭开了诈骗案中赃款流转的谜团。赃款最终流入了一家地下钱庄,通过复杂的交易和洗钱手段,被合法化投资于房地产和股市。然而,公安机关坚决执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成功追回了部分赃款,并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此案的成功侦破不仅树立了打击犯罪的典范,也向其他犯罪分子发出了强烈的警示。公安机关将继续努力,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追缴违法所得,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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