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楼盘存在质量问题 |
释义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下情况的商品房不得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条件的;2、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查封或限制权利的;3、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下商品房不可以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楼市乱象:质量问题频发的楼盘有哪些? 近年来,楼市乱象引发了广泛关注,其中质量问题频发的楼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经过调查和监测,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质量问题的楼盘。首先是A楼盘,该楼盘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建筑结构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其次是B楼盘,该楼盘的装修质量低劣,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问题。另外,C楼盘也曾被曝光存在质量问题,如电路设计不合理、消防设施缺失等。这些楼盘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权益和居住环境。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依法追究开发商责任,确保楼盘质量安全,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禁止买卖以下商品房:不符合条件的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地产;未按法律要求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近年来,楼市乱象引发广泛关注,其中质量问题频发的楼盘成为焦点。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依法追究开发商责任,确保楼盘质量安全,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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