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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消防法的新点主体现在什么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新消防法的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消防法》由原来的6章54条增加到现在的7章74条,内容做了很大的修改,新修订的《消防法》主要有五个方面的亮点:
    (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二)加强了应急救援工作
    (三)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四)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
    (五)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
    二、新消防法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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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9: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