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至七年判缓刑案例 |
释义 | 法律分析:王某某是一个家庭妇女,没有正当职业。后通过网络婚恋网站不断结交未婚男士,并以男女朋友的名义聊天,之后便以自己要开店,按照当地风俗男朋友需要送罗汉果,以此为借口骗取了全国各地8名男士的钱财,累计金额达到9万,案发后王某被关押在看守所,检察院量刑建议为3至7年。判决结果:一、王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二、对王某某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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