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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货单与合同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释义
    法律分析:发货单与合同不一致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以谁为准。
    1、如果发货单数量少于合同约定,需要以合同为准,美誉足额交付的一方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发货单数量多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以买受人实际作出的表示为准。
    一、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常适用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未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行为,因为是消极的,所以很难举证。
    因此,我们在庭审过程中,常常是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举证自己是如何履行合同义务的,那么无法举证出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的这一方,就会被推定为未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自己履行己方义务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收据、收发货单、催收通知等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开发商未按时交房一段时间如何处理
    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买受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间内交付的,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享有解除权的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就消灭。
    三、货到付款拒收是否要赔款
    无理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买受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货物价款并接收货物;出卖人有义务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转让货物所有权。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货物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因拒绝接受货物而遭受的损失;此外,自买受人拒绝接受货物以来,货物丢失的法律风险已转移给买受人。同时,卖方也可以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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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8: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