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