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完善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
释义 | (一)明确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在网络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则经常陷入不知情的劣势地位。因此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由于网络格式合同的存在,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如:限制免责条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等,或者是规定消费者享有撤销权或犹豫期,从正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网络消费交易中,经营者迟延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以及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事情常发生。由此看出,网络经营者不仅有在线披露产品信息的义务,同时也有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延期履行合同时,要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有要求退、换货品的权利。另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另外,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会涉及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会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有必要规定经营者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二)明确网络服务商的义务 对于网络服务商的界定,理论界说法不一。有些学者认为网络服务商属于现行《消法》第38条规定的“展销关系”或“柜台租赁关系”,即用户租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展位”或“柜台”,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的行为,网络服务平台只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笔者对此界定持赞同态度,网络服务商与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展销关系”或是“柜台租赁关系”。通过法律规定网络服务商的义务,笔者认为关键是其对网络经营者审查监督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网络经营者的事前监督,主要是对网络经营者身份的认证;第二,对经营者的事后监督,网络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信息定期监督审查,建立信息披露平台。当网络服务商不履行义务时,给网络消费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网络交易中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体系。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一套有助于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信用体系。法制体系有事后救济的作用,而信用体系则有事前防范的功用,所以,在网络经济和网络交易中,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保护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加强对经营性网站和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严格审查交易主体资格。实行不带有管制性质的信息公开制度,除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其他与交易主体有关的信息都可以公开。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四)保障消费者隐私权和损害赔偿权 通过立法对相关方面进行规制,包括个人资料收集行为的依据、个人资料的收集过程、个人资料的使用及安全,明确界定哪些是网络隐私,而不能简单地规定为“不得侵犯消费者的网络隐私”。同时规定哪些行为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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