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真扫描的合同证明力怎样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合同的传真、扫描件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书证。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这两项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当合同的传真、扫描件具备了证据能力时,我们才能接着讨论它的证明力的问题。从证据的学理分类角度来说这两项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这两项也是传来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从证明力的角度来说间接证据若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证明力和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一样的,但是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不及原始证据。因此合同的传真、扫描件的证明力是不及合同本身的证明力,但是如果合同的传真、扫描件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该证明力和原始合同的证明力是相同的。 证据是证明一个案件事实的工具,那么证据的证明力要求须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认定为是可以证明整个案件呢?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在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并不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程序公正、公开的条件下,民事诉讼中查明的案件是依靠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民事诉讼法》第73条,实际上就是采纳了优势证据法则。该法则是指证明同一事实而又相互矛盾的数个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大小的比较规则,按照竞争理论来比喻,就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比赛,法官是裁判。当事人希望自己的证据被法官采纳,也就是需要比对方有更好的证据链,使得对案件的事实具有更好的证明力。案件的胜诉权掌握在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上,而不在证据是否是原始证据上。当我们手中证据只有合同的传真、扫描件时,我们需要将与其余手中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这样才有利于我们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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