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法律效力是: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一、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1)实际目的不同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法律性质不同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3)法律效果不同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人一旦承诺合同便成立要约人受合同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