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致不孕 判赔试管育婴费 |
释义 | 邡某因婚后未孕,在遂川某医院被诊断为“慢性盆腔炎、双侧卵管伞端闭锁和继发性不孕症”。2003年9月27日,医院对邡某施行腹腔镜下输卵管整形造口通液手术。两天后医院告知邡某,其双侧输卵管伞端闭锁已治愈。事后邡某仍未怀孕,其后的三年时间里,邡某分别在湖南、广州等地治疗,但仍然未能怀孕。2006年6月1日,邡某再次到遂川某医院施行在硬膜外麻下行腹腔镜诊治术+双侧输卵管通液术,发现其左侧输卵管缺失,只有长约3.5公分,无明显壶部及伞端,右侧输卵管阻塞无法疏通。 2007年7月6日,经市医学会鉴定,医院第一次手术操作缺陷造成左侧输卵管部分缺失,该医疗行为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并建议患者尽早采取试管婴儿措施。同年10月,原告邡某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做试管婴儿费用等共计37.1万元。经江西省法医学会鉴定,做试管婴儿的费用为2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理应赔偿人工试管婴儿医疗费用。并按其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即赔偿70%。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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