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二)审查申请材料 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三)领证 申请人到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变更批复文件和变更后的办学许可证。 申请材料(要正确表述材料名称、所需份数、是否查验原件等) 1. 举办者提出的变更学校地址的申请; 2. 学校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和二次装修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 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4. 租房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5. 学校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