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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权可否变更
释义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如何打孩子抚养权官司?
    想要打赢抚养权官司,首先要知道法院判决抚养权的标准,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其次是要掌握好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相关证据。
    一、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二、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离婚三岁男孩该判给谁
    对于3岁男孩离婚会判给谁,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1、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
    2、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情况决定。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一、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如下: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如下:
    1、提起诉讼申请;
    2、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
    5、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总之,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情况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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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