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那个合格境外投资人限制是哪些? |
释义 | 一、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第九条 二、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第十条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五、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六、合格投资者作为名义持有人,可以根据其名下境外投资者的持股进行部分或分拆投票。 七、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八、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2.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申请表4.名义持有人账户季度报表(内容及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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