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多份遗嘱内容并不抵触: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 有效的遗嘱 ,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 遗嘱执行人 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2、多份遗嘱内容有抵触: ①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②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③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④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