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之间可以互换宅基地,但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不依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目前在农村地区,私自互换宅基地但未办理必要手续的现象并不少见。《土地登记法》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土地权属转移不经变更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权利人未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检举、申诉,应当查明事实。如果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办理的决定,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办理。当事人在接到责令限期办理的决定书后,应当在该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不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其原有的宅基地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