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判决书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被送达人或者其同居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被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被送达人的住所,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