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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中赔偿执行的终结是什么意思?
释义
    一、终结诉讼的情形有哪些1、终结诉讼的情形如下:(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二、不能终结诉讼的情形有哪些不能终结诉讼的情形如下:1、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无法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调取到的;2、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3、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多个罪名,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4、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证的;5、与其他重大案件有关联,重大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影响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处理的。
    民事诉讼中赔偿执行的终结是什么意思?
    一、终结诉讼的情形有哪些1、终结诉讼的情形如下:(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二、不能终结诉讼的情形有哪些不能终结诉讼的情形如下:1、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无法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调取到的;2、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3、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多个罪名,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4、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证的;5、与其他重大案件有关联,重大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影响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处理的。
    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执行结束意味着什么?
    法律分析: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中原告向被告要求赔偿的最高金额有限制吗?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原告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但诉讼费用不一定要原告来承担的,诉讼费用包括很多,如果原告胜诉了,那么由被告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原告在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赔偿的最高金额是否有限
    对于进行民事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应当由败诉方进行承担;起诉方先行缴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民事诉讼赔偿对方不赔偿怎么办,2023年最新规定是什么?
    如果对方不赔偿的话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如下: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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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5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