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父亲的银行支票儿子不能取。因为支票背面的收款人签章和个人身份信息,必须和支票正面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相同,银行才会支取现金。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 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