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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野猪伤人谁承担责任
释义
    野猪伤人一般没有承担责任的主体。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野猪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是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对其进行私自猎杀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贩卖二级保护动物犯什么罪
    贩卖二级保护动物构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具体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是负责非法收购,运输还是出售,而分别定性不同的罪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是: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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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2: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