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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是否要担责?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后,旅游者如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游者。旅游行程单应明确说明行程安排、交通、住宿、用餐、游览项目、自由活动、购物、娱乐活动以及另行付费项目等内容,并经双方确认。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旅游的过程中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旅游行程单的内容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行程单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1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如果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游者。此外,旅行社还应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明确说明旅游行程的各项安排,包括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交通服务、住宿服务、用餐服务、游览项目、自由活动时间、购物安排、娱乐活动等。根据法律规定,旅游者应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另行付费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旅游者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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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