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drg和dip医保付费区别 |
释义 | 1、付费设计立足点不同。drg侧重以病例组合为单位,体现对医疗机构规范“同病同操作”病例诊疗路径的导向作用,发挥医保支付的激励约束作用。dip侧重以病种组合为单位,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通过不同病种赋予分值的大小差异,体现对治疗方式和合理成本的导向作用; 2、分组原理不同。drg从粗到细,强调以临床经验为基础,从疾病诊断大类出发。按诊断和治疗方式区隔成不同病例组合,“多病一组”或“多操作一组”,组间差异较大。dip从细到粗,强调对临床客观真实数据的统计分析,按疾病与治疗方式的共性特征分组,“一病一操作一组”,组内差异较小; 3、费率和点值有差别。drg付费支付标准的计算分别为相对权重和费率的测算,dip支付标准的测算分为病种分值与点值测算; 4、监管难点有差异。drg分组过程对分组器和专家依赖程度高,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方式和路径差异较大,根据指标主观确定同等级医疗机构总额,基金风险较大。dip依赖历史病案数据,存在诱导医疗机构采用复杂技术、高分值治疗方式的风险,医保监管难度较大。 各自的突出优势 (一) DRG的突出优势 1.制度优势。DRG国内外典型经验多,起源于国外,名字的知晓度比较高。它根据临床解剖部位和治疗类别进行“粗分组”,在一个组内可能有不同的治疗方式,一是便于医疗机构比较院内同一个病例组合中不同治疗方式的成本差异, 在保证质量前提下,激励医疗机构采取低资源消耗的治疗方式。二是与临床按科室管理、按疾病和治疗分类的思路一致,临床易理解,有利于将精力集中到异常病组的管理中。 2.技术优势。一是DRG分组使用ICD-10编码前6位,更细致,对疾病的标识更为精准,对医疗机构编码行为的调整更加明显。二是DRG侧重于使用病例组合的成本数据计算权重。在目前成本数据不完善的情况下,除了使用历史费用外,还使用作业成本法、病种费用分类构成等方法对病例组合的权重进行调整,能够消除一部分不合理诊疗对病组费用的影响,以保证病例组合的权重更趋合理。三是事先确定的细分组可引导医疗机构在诊疗患者时,规范相似诊断或操作病例的临床路径,提高组内病例诊疗的同质化程度,进而实现“同病同操作”的诊疗规范化目标。 (二) DIP的突出优势 1.制度优势。DIP属于中国原创的支付方式。在一些地方先行先试,适应中国国情,基于信息化、大数据的广泛认知和应用的现实条件,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DIP在统筹区范围实施,便于比较同一病种组合在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治疗费用差异,将有效促进区域内医疗机构间的专业分工、良性竞争,有利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与监管。 2.技术优势。一是基于大数据理念,以病种为付费单位和监管、分析对象,对促进医保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购买价值医疗,奠定了极为科学和坚实的基础。二是起步阶段,来自基础条件和分组技术方面的障碍少。如DIP分组使用ICD-10编码的前4位,对编码的适应性强,便于动态调整和拓展,适用于编码未完全统一、历史病案数据质量不高的地区,且留有逐步完善数据质量的补短期,能有效平衡临床应用与医保支付间的关系。三是跨区域推广及其在考核管理上的借鉴意义更高。尤其是因为基于大数据进行分组,以公式与指标作为分组的主要依据,对分组器无特殊依赖,便于监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进行质量和费用的控制。四是DIP更具包容性,承认医院过往的临床诊疗行为习惯,更易于接受,落地阻力较小,医院发展优势学科、运用新技术的积极性也更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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