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亲属是可以当证人的。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具有适格性,并不意味着其证言具有可信性,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所以,亲属可以作证,但属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方又不认可的情况下,仅凭单一的亲属作为证人,很难得到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综上所述,亲属是可以作为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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