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1、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如下: (1)两者概念不同; (2)两者犯罪构成不同; (3)主观故意不同;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5)处罚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