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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的一种么
释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的一种,具体规定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具体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就是一个证据的效力。因为通事故认定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事故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而交通事故各方对事故损失的赔偿承担比例的确定,以及相应的处罚的确定,都要依据事故责任来确定,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一个相当关键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处理方式如下:
    1、向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2、在交通事故后续诉讼中向法院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错误;
    3、向纪检监察部门请求救济;
    4、通过信访维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六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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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5: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