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必须符合哪些特点 |
释义 | 一、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不能是主观的推理判断。 办案人员不能要求证人、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办案人的主观判断去陈述。 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陈述做歪曲、片面的记录。 不能只收集、出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逼供、诱供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推理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相关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与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 与定罪和量刑无关的事实不属于证据。 3.合法性,收集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 一方出示的证据必须经过对方质证才具有合法性。 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 二、证据的几种表现形式 1、犯罪工具如杀人的凶器、撬锁的工具、制造毒品的仪器、印刷非法出版物的设备; 2、犯罪的物质对象如起获的赃款、被盗的汽车、贩卖的毒品; 3、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如伪造的证券、非法制造的枪支、生产的假药、假酒; 4、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犯罪现场留下的血迹、精斑、撬压痕迹; 5、表现犯罪结果的物品如砸毁的汽车、烧毁的房屋、被杀的尸体; 6、证明犯罪人身份的现场遗留物和痕迹如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手机、电话本、烟头、指纹、脚印; 7、犯罪人对抗侦查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痕迹; 8、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的物品和痕迹。物证的证据作用高于人证,物证比口供和证言相比更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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