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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及限制
释义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作为买卖方有权利,可以请求报酬并享有留置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可以自行成为买卖方。即使行纪人成为买卖方,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委托人应当支付行纪人相应的报酬,否则行纪人可以享有留置权。
    法律分析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下列权利:
    1、除委托人不同意的以外,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有留置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责任与义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与义务。作为行纪人,他们有责任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行。他们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行纪人应当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他们应当尽职尽责,及时、准确地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报告。行纪人还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此外,行纪人还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总之,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责任与义务是确保合同顺利进行,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结语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拥有多项权利,包括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请求报酬的权利以及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在买卖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非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可以自行充当买受人或出卖人。即使存在上述情形,行纪人仍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根据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按约支付相应报酬。如果委托人逾期未支付报酬,行纪人可行使留置权,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行纪人在行纪合同中承担重要责任与义务,应确保合同执行和履行,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保守商业秘密,并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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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3: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