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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证上可以加父母名字吗要钱吗
释义
    一、房产证上可以加父母名字吗要钱吗
    购房者即使交了房款,办了入住的手续,但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子还不属于购房者所有。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唯一合法凭证。
    那么房产证到底是不是产权证?
    房产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而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的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而《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来说,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二、房产证上可以加上父母的名字吗?
    在房产证上加上别人的名字,从法律上来说实际上是增加了这个房子的共有权人。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来看,增加房子的共有权人一共有三种方式,即析产登记、买卖房屋或是房地产赠与。
    而房产证上加父母名字有房屋赠与和买卖这两种方法,下面就对这两种方法做详细的介绍:
    1、析产登记
    析产登记是用于夫妻之间的增加房子共有权人的一种方式,上述的三种方式中,只有这一种是可以适用于夫妻配偶的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的方式。
    办理流程:首先要在公证部门办理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再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来就是到房管局的测绘部门获得出具的测绘附图。
    做完以上流程之后,还有最后一个步骤,就是携带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之前开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部门的测绘附图以及房产证、身份证等资料,到房管局的相关部门进行析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房产证上加名字可以同时办理吗
    房产证上加名字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婚前加名,那么一般是按赠与或买卖方式依据双方申请办理。
    2、若是通过赠与加名,需要夫妻双方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公证书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
    3、若是通过买卖加名,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携带房产证、身份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4、如果是婚后加名,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变更登记,具体参考当地政策,一般需要市民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不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可以落户吗?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不能在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呢?
    1、按揭房不能加名字,必须要把银行的贷款结清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名字变更。但是如果是刚买了房,还没有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去找开发商,在合同上加名字。
    2、抵押房不能加名字,如果是全款买的房,但是将房子抵押出去了,这种情况也是不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
    四、房产证上加名字限购吗
    如果你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可以选择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房屋析产登记。你需要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再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这样,你就能增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
    以上就是房产证上加名字问题的回答。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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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