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其实是有一定的坏处的。对于与保证有关的破产债权,大致有以下几种: 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为连带保证人,此时债权人可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不申报破产债权,如债权人不申报破产债权,保证人可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不论是否申报破产债权,其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的保证清偿责任(破产法第51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