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限适用于1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150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二类船长、驾驶员:(限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441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法律依据:《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