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重疾险时,我没有告知过去曾经患过急性肺炎,现在出现了相关症状,能否获得理赔?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所问询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情况下,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曾经患过急性肺炎,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合同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所问询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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