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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到点下班被开除违法吗
释义
    违法,公司不能任意辞退员工,即使员工存在一定过错辞退也是需要有法定理由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无法定理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概括地说,休息权是居民和劳动者享有的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以及得到闲暇以享受生活和获得充实与发展的不受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承认休息权是一项人格权利,必须基于以下法律的和观念的前提:
    第一,享有休息权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承认自然人首先是一种生物或者生命体,其能力(体能、体力和智能、智力)总是有限的;
    第三,社会普遍树立或者至少是接受了尊重人权的思想观念。
    1、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是相对于劳动权的一种权利。它既是劳动权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劳动权的一种派生形态,因而又以劳动权为前提。
    2、休息权具有人身自由的特性。一方面,休息权与人身自由的关系通过劳动权来显现。如果一个人只有劳动权而不享有休息权,这就意味着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了任何人身自由。虽然这种状况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却从反面说明劳动者是否享有休息权以及享有休息权的程度与其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当的关联。另一方面,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与劳动者的劳动权完全是另一个概念。休息或者说安宁的生活,或者免被骚扰的自由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没有这种人格权,自然人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就无法得到充分的显现,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就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
    3、休息权与个人发展权也存在一定的关联。休息权不仅可以使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或工作之后通过休息和休养,恢复体力和精力,而且还可以使人们在休息时间里,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技能,发展身心。这就意味着休息权不仅是实现劳动权的手段,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意义,即发展和完善劳动者自身的涵义。劳动者正是通过充分享有该权利而使个人的发展权得到满足的。
    休息权的范围:
    休整权:即传统的或者狭义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体能和脑能的承受范围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半个或者一个工作日以上)后所享有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和整理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工作一定时间后吃饭、睡觉、临时歇息,以及处理临时个人事务的权利。它是劳动者在一天的工作期间内(非假期)的休整,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前提。
    休假权:即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段时间(一周或更长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以休闲、处理家务及个人事务或参加进修、学习等的权利。它也是一种“休整”,但它指的是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的休整;而且,这种“休整”的期限应当超过二天,是较长时间的休整。
    休闲权:即“休养权”,是指劳动者通过积极的活动或者消极的静养等方式享受闲暇的权利。劳动者通过行使该权利,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此权利的享有以休整权特别是休假权为前提和基础,但所包括的内容和意义则与该二概念不同。休闲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休闲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公共休闲设施基础之上的。
    安宁权:指居民的休息以及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此权利为全体公民(居民)共同享有。当此权利为劳动者享有时,为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为居民享有时,它既是维护其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本前提,也是维持自然人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因此,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必要组成部分。
    人们行使休息权的基本范围主要是上述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休假是较长时期的“休整”,休闲在“休整”或“休假”期间进行,安宁权则是指自然人在休整、休假或休闲时禁止干涉和骚扰。不过,休整权强调的是“歇息”,休假权强调的是“假期”;休闲权强调的是“休养”;安宁权强调的则是“不受骚扰”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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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0: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