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芜湖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芜湖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下: 1、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3个月的;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规划部门建房批文未超过二年或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 3、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造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理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4、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城区无私有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而租用住房,且当年未因租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6、离休、退休的; 7、出国、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11、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1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公积金提取的流程具体如下: 1、员工提供材料,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公积金中心管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3日内给予答案; 3、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如果单位有提供此项福利,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有需求时就可以申请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出来使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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