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
释义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指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包括产品类别相同或相类似和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两者缺一不可。 (一)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界定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所述的外观设计分类表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二者就是同类产品。 (二)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 具体判断基准是将外观设计专利与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分别相同或相近似。 判断方法是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显著差别,应考虑以下几点: 1、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2、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公认的惯常设计(如易拉罐产品的圆柱形设计)时,则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3、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4、具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及性能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不像发明创造专利那样可以长达20年。在这十年期间,还需要专利权人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否则的话就会停止对相关专利权的保护。当然,在具体的保护范围方面。 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 (一)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是否符合要求; (二)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申请文件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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